(2003年7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9年9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修正 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开展议事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会期,经办公室主任协调,召集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收集。
第七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经召集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由副职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参加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其它筹备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开会日期;拟订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三)决定组织公民及有关人员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召集人。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听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意见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七)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草案。
(八)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决定年度计划的个别调整。
(九)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通过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方案。
(十一)通过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决定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调查。
(十三)审定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专项工作评议意见,交由有关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十四)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评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有关审议意见或者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十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六)审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十八)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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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对被提出的撤职人员、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在撤职案、罢免案表决前,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十一)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五分之一以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二十二)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对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辞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十四)审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的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督办。
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或专项工作评议。
(二十五)通过或者决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审查监督、人大信访等方面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十六)在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十七)讨论司法机关提请对区人大代表因违法犯罪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八)研究讨论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九)讨论乡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区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需要审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